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聯合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廳明確施工揚塵環(huán)境保護稅征收辦法

山西新聞網>>政務頻道>>廳局工作

時 間
/
分 享
評 論


  本報太原1月5日訊(實習記者李京益)為加強環(huán)境保護稅征收管理,規(guī)范我省施工揚塵環(huán)境保護稅核定計算及申報征收工作,近日,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聯合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廳發(fā)布《關于施工揚塵環(huán)境保護稅核定計算及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。《公告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。
  《公告》明確,全省施工揚塵環(huán)境保護稅納稅主體為建筑工程、市政工程、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中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規(guī)定的總承包單位,即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上注明的施工單位,無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的為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。
  《公告》還明確了計稅面積的計算方法,即“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”按照總建筑施工面積除以施工工期進行計算。
  值得注意的是,“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”確定后,在施工工期內不再改變。實際施工工期與資料上施工工期不符的,以實際施工工期為準計稅。在工程項目竣工時,已計稅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與總建筑施工面積有差額的,應一次性計稅。
  此外,符合《公告》規(guī)定的施工單位,在我省范圍內進行施工活動,應通過山西省電子稅務局進行施工揚塵環(huán)境保護稅稅源信息采集,或到工程項目所在地辦稅服務廳辦理。在工程實際開工后,應按月計算應納稅額,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;實際施工工期不足一個月的,可按次申報繳納。未按規(guī)定辦理的,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將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實施細則追繳稅款及滯納金,施工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配合。

(責編:王丹)

山西日報、山西晚報、山西農民報、山西經濟日報、山西法制報、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采新聞(含圖片)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(fā)布,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;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,例:"山西新聞網-山西日報 "。

凡本網未注明"來源:山西新聞網(或山西新聞網——XXX報)"的作品,均轉載自其它媒體,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。